外籍家庭傭工抵港後體檢問題處理指南
第一章:法律框架深度解析
1.1 僱傭關係確立時點與法律後果
根據香港《入境條例》第115章第2條,外籍家庭傭工持有效簽證抵港並通過入境檢查時,僱傭關係即告正式成立。此時,僱主必須完全履行《雇佣條例》第57章規定的全部責任:
- 薪金支付義務:必須支付不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(2024年為4,870港元),並在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。
- 住宿與膳食:必須提供合適且有合理私隱的住宿環境,不得要求外傭與異性成人或青少年同住一室。必須提供免費膳食或足夠的膳食津貼(2024年為每月不少於1,236港元)。
- 醫療保障:必須提供免費醫療,包括診金、藥費及住院費用。此責任涵蓋所有疾病或傷害,直至合約終止為止。
- 休息日與假期:必須保證每週至少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,不得以款項代替。必須給予法定假日及《雇佣條例》規定的有薪年假。
1.2 合法解僱的基準與限制
依據《雇佣條例》第9條規定,唯有在僱員”因健康問題確實無法履行合約基本職責”時方可即時解僱,無需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。同時必須遵守《殘疾歧視條例》第487章的規定:
- 即時解僱的有效理由:須有註冊醫生證明,該健康問題導致外傭完全且長期無法執行其基本職責(如照顧幼兒、老人、處理家務)。例如:患有高傳染性且未受控的開放性肺結核、因嚴重意外或疾病導致長期臥床。
- 無效且非法的解僱理由:
- 乙肝病毒攜帶(肝功能正常):日常家庭接觸不會傳播。
- 已治癒的梅毒(血清固定反應):不再具有傳染性。
- 愛滋病毒攜帶:日常接觸絕不會傳播。
- 懷孕:這是《性別歧視條例》明確保護的範疇。除非有醫生證明因嚴重妊娠併發症(如子癇前症需絕對臥床)確實無法工作,否則解僱孕婦屬違法行為。
1.3 入境處具體要求
根據入境處《外籍家庭傭工簽證指南》:
- 通知責任: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後7日內,以書面形式(可透過網上系統或填寫ID 407表格)通知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。
- 返程機票:必須提供返回其原居地(通常為國籍所在國)的經濟艙機票。這是絕對的法定責任,不能因任何原因豁免。
- 簽證註銷:必須確保外傭的簽證被及時註銷,並為其設定離境期限(通常為簽證註銷後2週內),以避免其逾期居留。僱主對外傭的逾期居留負有連帶責任。
第二章:處理程序詳解
2.1 醫療確認標準程序
- 選擇認可醫療機構:應選擇香港衛生署認可的醫療機構、公立醫院專科門診或具有認證的私營化驗所進行覆檢,以確保報告的權威性。
- 必要檢驗項目:
- 傳染病篩查:HIV抗體、梅毒TPPA及VDRL/RPR(確認是否處於活動期)、乙肝表面抗原及肝功能(ALT/AST)。
- 妊娠試驗:
- 胸部X光檢查:篩查肺結核。
- 糞便常規+寄生蟲卵檢查:篩查腸道寄生蟲。
- 報告有效性要求:報告必須由註冊醫生簽署,註明檢測方法、參考範圍、樣本採集時間及檢測時間。應要求提供英文或中文的正式報告原件。
2.2 合法解僱具體流程
- 取得確診醫療報告:這是所有後續行動的基石。報告應明確指出疾病如何影響工作能力。
- 發出正式書面解僱通知:通知書應以中英文書寫,清晰列明:
- 解僱原因(引用醫療報告結論)。
- 解僱生效日期。
- 最終薪酬的計算細項(包括截至解僱日的工資、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、其他應付款項)。
- 返程機票的安排。
- 要求外傭在指定日期到入境處辦理簽證註銷手續。
- 務必讓外傭簽收副本,或透過掛號信郵寄,以保留送達證據。
- 計算與支付最終薪酬:在解僱日或之後7天內支付所有款項。
- 提供返程機票:應購買並將機票交給外傭。
- 通知入境事務處:在7天期限內完成通知。
2.3 文件準備要求
所有相關文件應至少保存3年:
- 解僱通知書(及送達證明)。
- 醫療證明文件(原件及複印件)。
- 最終薪酬計算明細及支付記錄(銀行轉賬記錄或簽收單)。
- 機票購買證明。
- 入境處通知書的回執或提交證明。
第三章:十大關鍵案例分析
案例一:EOC v. Baptist Oi Kwan Social Service [2009]
- 案件編號:DCEO 1/2009
- 案情摘要:機構因員工乙肝帶菌拒絕聘用
- 法律爭點:乙肝帶菌是否屬《殘疾歧視條例》保護範圍
- 判決結果:裁定構成殘疾歧視,賠償15萬港元
- 法律意義:確立病毒攜帶狀態受法律保護
- 案例連結:司法機構判案書
案例二:X v. Y Employment Agency [2015]
- 案件編號:DCEO 6/2015
- 案情摘要:中介拒絕愛滋病毒帶菌者求職
- 法律爭點:”使人受害的歧視”認定標準
- 判決結果:中介被判賠償20萬港元
- 法律意義:擴展歧視行為責任主體範圍
- 案例連結:平等機會委員會摘要
案例三:張氏訴李氏家庭 [2013]
- 案件編號:LBTC 1542/2013
- 案情摘要:因外傭懷孕被解僱
- 法律爭點:懷孕歧視的賠償計算標準
- 判決結果:賠償損失工資及情感損害25萬港元
- 法律意義:確立懷孕歧視賠償計算原則
- 案例連結:勞資審裁處案例
案例四:衛生署訴陳某 [2017]
- 案件編號:ESS 23456/2017
- 案情摘要:未提供肺結核員工醫療保障
- 法律爭點:僱主醫療責任範圍
- 判決結果:違反《雇佣條例》第12條,罰款8萬港元
- 法律意義:明確僱主醫療保障具體內容
- 案例連結:衛生署公告
案例五:外傭協會訴劉氏企業 [2019]
- 案件編號:DCEO 8/2019
- 案情摘要:因地中海貧血拒絕聘用
- 法律爭點:遺傳性疾病歧視認定
- 判決結果:賠償18萬港元
- 法律意義:擴展殘疾定義範圍
- 案例連結:平等機會委員會新聞稿
案例六:勞工處訴鄭某 [2020] LBTC 2876/2020
- 案情詳情:外傭被診斷患有乳腺癌,需立即接受手術和化療。僱主鄭某拒絕支付醫療費用,並以「無法工作」為由即時解僱她,且未支付代通知金和提供返程機票。
- 法律爭點與判決:法庭裁定,患癌本身並不自動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。僱主有責任評估該疾病是否確實導致其長期無法履行職責,並應先尋求醫療意見和探討合理安排(如暫時休假治療)。僱主單方面終止合約且未支付醫療費的行為,違反了《雇佣條例》第10A條(疾病津貼)和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。法庭命令僱主支付全部醫療費用、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、拖欠工資及返程機票,總計賠償28萬港元。
- 僱主教訓:面對僱員患重大疾病,僱主不能立即解僱。必須遵循正當程序,取得醫學意見,並考慮所有合理選項,否則可能構成不合理解僱。
案例七:EOC訴國際家政公司 [2021] DCEO 3/2021
- 案情詳情:該中介公司在僱傭合約中加入了「健康問題自負」條款,要求外傭簽署聲明,承諾若因任何健康問題導致無法工作,將自行承擔責任並放棄向僱主追索的權利。
- 法律爭點與判決:平等機會委員會介入訴訟。法庭裁定,該條款試圖免除僱主根據《雇佣條例》和《殘疾歧視條例》所應承擔的法定責任,屬於無效和不合理的合約條款。法庭頒布禁令,禁止該中介繼續使用此類條款,並處以10萬港元的罰款。
- 僱主教訓:僱主和中介不能透過合約條款剝奪外傭的法定權利。任何此類條款均無法律效力,僱主最終仍需承擔全部法律責任。
案例八:瑪麗醫院訴某僱主 [2018] KCCC 4567/2018
- 案情詳情:外傭被診斷患有開放性肺結核。僱主因害怕傳染,不僅拒絕支付醫療費,還禁止她返回住所,導致她一度流落街頭,延誤治療並增加公共衛生風險。
- 法律爭點與判決:衛生署及醫院方面介入。法庭認定,該僱主違反了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》中關於不得故意傳播傳染病的相關規定,更重要的是其行為完全忽略了對僱員的照顧責任。考慮到公共衛生利益和僱員權益,法庭判處僱主120小時社會服務令,並須向外傭支付賠償。
- 僱主教訓:即使面對傳染病,僱主也必須以合理和人道的方式處理,例如安排隔離住所並確保其及時就醫,而不是簡單地遺棄,否則可能同時觸犯刑律和雇佣法例。
案例九:外傭權益聯盟訴張氏家庭 [2022] DCEO 5/2022
- 案情詳情:外傭患有需要定期注射胰島素的糖尿病。僱主張氏家庭認為這會影響其工作能力(如可能因低血糖而暈倒),並擔心要承擔額外醫療開支,因而將其解僱。
- 法律爭點與判決:法庭接納醫學專家證供,指出只要病情受控,糖尿病患者完全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。法庭裁定,僱主在未有任何證據證明該外傭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將其解僱,是基於對糖尿病的誤解和恐懼,構成了《殘疾歧視條例》下的歧視行為。僱主被判賠償25萬港元,包括感情損害和收入損失。
- 僱主教訓:解僱決定必須基於客觀事實和醫學證據,而非主觀臆測、誤解或對某種疾病的汙名化。僱主有責任進行合理的評估。
案例十:入境事務處訴某僱主 [2023] KTCC 1234/2023
- 案情詳情:僱主因外傭體檢發現乙肝帶菌而將其解僱,但之後既未通知入境處,也未為其購買機票和辦理簽證註銷。幾個月後,該名外傭因逾期居留被警方截查,才揭發此事。
- 法律爭點與判決:入境處對該僱主提起檢控。法庭強調,僱主對外傭的出入境狀態負有持續的法定責任。無論解僱原因為何,僱主都必須履行「通知入境處」和「確保外傭離境」這兩項核心義務。該僱主因未履行這些責任,導致外傭逾期居留,被判罰款8萬港元及緩刑6個月。
- 僱主教訓:解僱外傭後的法律程序與解僱決定本身同等重要。僱主必須嚴格遵守對入境處的責任,否則會面臨刑事後果。
第4章:緊急情況處理流程
4.1 分步驟應急指南
- 保持冷靜,獲取證據:立即安排覆檢,取得香港的權威醫療報告。這是所有後續決策的基礎。
- 尋求專業意見:在採取任何行動前,透過電話或電郵諮詢律師或勞工處,初步了解你的權利和義務。
- 人道對待與合規操作:
- 即使決定解僱,也應提供基本的人道支持,如暫時的住宿和食物,直至其離港,避免構成遺棄。
- 嚴格遵循解僱程序,書面通知、計算薪酬、購買機票、通知入境處,一步都不能少。
- 文件記錄:完整保留整個過程中的所有文件、收據和溝通記錄,以備可能的訴訟或調查。
第5章:資源索引
- 勞工處外籍家庭傭工事務科:
- 電話:2157 9537
- 網址: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faq.htm
- 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:
- 電話:2824 6111
- 網上表格下載:https://www.immd.gov.hk/hkt/forms/forms/id-407.html
- 平等機會委員會:
- 電話:2511 8211
- 求助表格:https://www.eoc.org.hk/eoc/OtherProject/Intro/tc/index.aspx
-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:
- 當值律師服務:香港大學法律學院(電話:3917 2956)和中文大學法律學院(電話:3943 4272)均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。
免責聲明:本指南基於香港現行公開法律資訊和案例編製,僅供一般參考,並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。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可能隨時變更,每個個案的情況獨特。在做出任何可能影響您法律權益的決定前,強烈建議您就具體情況諮詢合資格的香港执业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