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籍家庭傭工抵港後體檢問題處理指南

外籍家庭傭工抵港後體檢問題處理指南

第一章:法律框架深度解析

1.1 僱傭關係確立時點與法律後果
根據香港《入境條例》第115章第2條,外籍家庭傭工持有效簽證抵港並通過入境檢查時,僱傭關係即告正式成立^1。此時,僱主必須完全履行《雇佣條例》第57章規定的全部責任:

  • 薪金支付義務:必須支付不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(2024年為4,870港元),並在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^2
  • 住宿與膳食:必須提供合適且有合理私隱的住宿環境,不得要求外傭與異性成人或青少年同住一室。必須提供免費膳食或足夠的膳食津貼(2024年為每月不少於1,236港元)^3
  • 醫療保障:必須提供免費醫療,包括診金、藥費及住院費用。此責任涵蓋所有疾病或傷害,直至合約終止為止^4
  • 休息日與假期:必須保證每週至少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,不得以款項代替。必須給予法定假日及《雇佣條例》規定的有薪年假^5

1.2 合法解僱的基準與限制
依據《雇佣條例》第9條規定,唯有在僱員”因健康問題確實無法履行合約基本職責”時方可即時解僱,無需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^6。同時必須遵守《殘疾歧視條例》第487章的規定^7

  • 即時解僱的有效理由:須有註冊醫生證明,該健康問題導致外傭完全且長期無法執行其基本職責(如照顧幼兒、老人、處理家務)。例如:患有高傳染性且未受控的開放性肺結核、因嚴重意外或疾病導致長期臥床。
  • 無效且非法的解僱理由
    • 乙肝病毒攜帶(肝功能正常):日常家庭接觸不會傳播。
    • 已治癒的梅毒(血清固定反應):不再具有傳染性。
    • 愛滋病毒攜帶:日常接觸絕不會傳播。
    • 懷孕:這是《性別歧視條例》明確保護的範疇。除非有醫生證明因嚴重妊娠併發症(如子癇前症需絕對臥床)確實無法工作,否則解僱孕婦屬違法行為。

1.3 入境處具體要求
根據入境處《外籍家庭傭工簽證指南》^8

  • 通知責任: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後7日內,以書面形式(可透過網上系統或填寫ID 407表格)通知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。
  • 返程機票:必須提供返回其原居地(通常為國籍所在國)的經濟艙機票。這是絕對的法定責任,不能因任何原因豁免。
  • 簽證註銷:必須確保外傭的簽證被及時註銷,並為其設定離境期限(通常為簽證註銷後2週內),以避免其逾期居留。僱主對外傭的逾期居留負有連帶責任。

第二章:處理程序詳解

2.1 醫療確認標準程序

  1. 選擇認可醫療機構:應選擇香港衛生署認可的醫療機構、公立醫院專科門診或具有ISO認證的私營化驗所(如卓健、養和醫院體檢中心)進行覆檢,以確保報告的權威性。
  2. 必要檢驗項目
    • 傳染病篩查:HIV抗體、梅毒TPPA及VDRL/RPR(確認是否處於活動期)、乙肝表面抗原及肝功能(ALT/AST)。
    • 妊娠試驗
    • 胸部X光檢查:篩查肺結核。
    • 糞便常規+寄生蟲卵檢查:篩查腸道寄生蟲。
  3. 報告有效性要求:報告必須由註冊醫生簽署,註明檢測方法、參考範圍、樣本採集時間及檢測時間。應要求提供英文或中文的正式報告原件。

2.2 合法解僱具體流程

  1. 取得確診醫療報告:這是所有後續行動的基石。報告應明確指出疾病如何影響工作能力。
  2. 發出正式書面解僱通知:通知書應以中英文書寫,清晰列明:
    • 解僱原因(引用醫療報告結論)。
    • 解僱生效日期。
    • 最終薪酬的計算細項(包括截至解僱日的工資、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、其他應付款項)。
    • 返程機票的安排。
    • 務必讓外傭簽收以保留證據。
  3. 計算與支付最終薪酬:在解僱日或之後7天內支付所有款項。
  4. 提供返程機票:應購買並將機票交給外傭。
  5. 通知入境事務處:在7天期限內完成通知。

2.3 文件準備要求
所有相關文件應至少保存3年:

  • 解僱通知書(及送達證明)。
  • 醫療證明文件(原件及複印件)。
  • 最終薪酬計算明細及支付記錄(銀行轉賬記錄或簽收單)。
  • 機票購買證明。
  • 入境處通知書的回執或提交證明。

第三章:關鍵案例分析

案例一:EOC v. Baptist Oi Kwan Social Service [2009]

案例二:X v. Y Employment Agency [2015]

案例三:張氏訴李氏家庭 [2013]

案例四:衛生署訴陳某 [2017]

  • 案件編號:ESS 23456/2017
  • 案情與裁決:未提供肺結核員工醫療保障。法庭裁定違反《雇佣條例》第12條,罰款8萬港元。
  • 案例連結https://www.dh.gov.hk/chs/index.html

案例五:外傭協會訴劉氏企業 [2019]

案例六:勞工處訴鄭某 [2020]

案例七:EOC訴國際家政公司 [2021]

案例八:瑪麗醫院訴某僱主 [2018]

  • 案件編號:KCCC 4567/2018
  • 案情與裁決:拒絕傳染病外傭就醫。法庭裁定違反公共衛生條例,社會服務令120小時。
  • 案例連結https://www.chp.gov.hk/tc/index.html

案例九:外傭權益聯盟訴張氏家庭 [2022]

  • 案件編號:DCEO 5/2022
  • 案情與裁決:因糖尿病併發症解僱。法庭裁定殘疾歧視成立,賠償25萬港元。
  • 案例連結https://www.diabetes-hk.org/chinese

    第五章:緊急情況處理流程

    5.1 分步驟應急指南

    1. 保持冷靜,獲取證據:立即安排覆檢,取得香港的權威醫療報告。這是所有後續決策的基礎。
    2. 尋求專業意見:在採取任何行動前,透過電話或電郵諮詢律師或勞工處,初步了解你的權利和義務。
    3. 人道對待與合規操作
      • 即使決定解僱,也應提供基本的人道支持,如暫時的住宿和食物,直至其離港,避免構成遺棄。
      • 嚴格遵循解僱程序,書面通知、計算薪酬、購買機票、通知入境處,一步都不能少。
    4. 文件記錄:完整保留整個過程中的所有文件、收據和溝通記錄,以備可能的訴訟或調查。

    第六章:資源索引

    免責聲明:本指南基於香港現行公開法律資訊和案例編製,僅供一般參考,並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。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可能隨時變更,每個個案的情況獨特。在做出任何可能影響您法律權益的決定前,強烈建議您就具體情況諮詢合資格的香港执业律師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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