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籍家庭傭工抵港後體檢問題處理指南
第一章:法律框架深度解析
1.1 僱傭關係確立時點與法律後果
根據香港《入境條例》第115章第2條,外籍家庭傭工持有效簽證抵港並通過入境檢查時,僱傭關係即告正式成立^1。此時,僱主必須完全履行《雇佣條例》第57章規定的全部責任:
- 薪金支付義務:必須支付不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(2024年為4,870港元),並在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^2。
- 住宿與膳食:必須提供合適且有合理私隱的住宿環境,不得要求外傭與異性成人或青少年同住一室。必須提供免費膳食或足夠的膳食津貼(2024年為每月不少於1,236港元)^3。
- 醫療保障:必須提供免費醫療,包括診金、藥費及住院費用。此責任涵蓋所有疾病或傷害,直至合約終止為止^4。
- 休息日與假期:必須保證每週至少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,不得以款項代替。必須給予法定假日及《雇佣條例》規定的有薪年假^5。
1.2 合法解僱的基準與限制
依據《雇佣條例》第9條規定,唯有在僱員”因健康問題確實無法履行合約基本職責”時方可即時解僱,無需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^6。同時必須遵守《殘疾歧視條例》第487章的規定^7:
- 即時解僱的有效理由:須有註冊醫生證明,該健康問題導致外傭完全且長期無法執行其基本職責(如照顧幼兒、老人、處理家務)。例如:患有高傳染性且未受控的開放性肺結核、因嚴重意外或疾病導致長期臥床。
- 無效且非法的解僱理由:
- 乙肝病毒攜帶(肝功能正常):日常家庭接觸不會傳播。
- 已治癒的梅毒(血清固定反應):不再具有傳染性。
- 愛滋病毒攜帶:日常接觸絕不會傳播。
- 懷孕:這是《性別歧視條例》明確保護的範疇。除非有醫生證明因嚴重妊娠併發症(如子癇前症需絕對臥床)確實無法工作,否則解僱孕婦屬違法行為。
1.3 入境處具體要求
根據入境處《外籍家庭傭工簽證指南》^8:
- 通知責任: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後7日內,以書面形式(可透過網上系統或填寫ID 407表格)通知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。
- 返程機票:必須提供返回其原居地(通常為國籍所在國)的經濟艙機票。這是絕對的法定責任,不能因任何原因豁免。
- 簽證註銷:必須確保外傭的簽證被及時註銷,並為其設定離境期限(通常為簽證註銷後2週內),以避免其逾期居留。僱主對外傭的逾期居留負有連帶責任。
第二章:處理程序詳解
2.1 醫療確認標準程序
- 選擇認可醫療機構:應選擇香港衛生署認可的醫療機構、公立醫院專科門診或具有ISO認證的私營化驗所(如卓健、養和醫院體檢中心)進行覆檢,以確保報告的權威性。
- 必要檢驗項目:
- 傳染病篩查:HIV抗體、梅毒TPPA及VDRL/RPR(確認是否處於活動期)、乙肝表面抗原及肝功能(ALT/AST)。
- 妊娠試驗:
- 胸部X光檢查:篩查肺結核。
- 糞便常規+寄生蟲卵檢查:篩查腸道寄生蟲。
- 報告有效性要求:報告必須由註冊醫生簽署,註明檢測方法、參考範圍、樣本採集時間及檢測時間。應要求提供英文或中文的正式報告原件。
2.2 合法解僱具體流程
- 取得確診醫療報告:這是所有後續行動的基石。報告應明確指出疾病如何影響工作能力。
- 發出正式書面解僱通知:通知書應以中英文書寫,清晰列明:
- 解僱原因(引用醫療報告結論)。
- 解僱生效日期。
- 最終薪酬的計算細項(包括截至解僱日的工資、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、其他應付款項)。
- 返程機票的安排。
- 務必讓外傭簽收以保留證據。
- 計算與支付最終薪酬:在解僱日或之後7天內支付所有款項。
- 提供返程機票:應購買並將機票交給外傭。
- 通知入境事務處:在7天期限內完成通知。
2.3 文件準備要求
所有相關文件應至少保存3年:
- 解僱通知書(及送達證明)。
- 醫療證明文件(原件及複印件)。
- 最終薪酬計算明細及支付記錄(銀行轉賬記錄或簽收單)。
- 機票購買證明。
- 入境處通知書的回執或提交證明。
第三章:關鍵案例分析
案例一:EOC v. Baptist Oi Kwan Social Service [2009]
- 案件編號:DCEO 1/2009
- 案情與裁決:機構因員工乙肝帶菌拒絕聘用。法庭確立乙肝帶菌屬《殘疾歧視條例》保障範圍,裁定構成殘疾歧視,賠償15萬港元[^9]。
- 案例連結:https://legalref.judiciary.hk/lrs/common/ju/ju_frame.jsp?DIS=64066
案例二:X v. Y Employment Agency [2015]
- 案件編號:DCEO 6/2015
- 案情與裁決:中介拒絕愛滋病毒帶菌者求職。法庭裁定構成”使人受害的歧視”,中介被判賠償20萬港元[^10]。
- 案例連結:https://www.eoc.org.hk/eoc/upload/20202159423738148.pdf
案例三:張氏訴李氏家庭 [2013]
- 案件編號:LBTC 1542/2013
- 案情與裁決:因外傭懷孕被解僱。法庭裁定性別歧視成立,賠償損失工資及情感損害25萬港元。
- 案例連結:https://www.judiciary.hk/en/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/labt.html
案例四:衛生署訴陳某 [2017]
- 案件編號:ESS 23456/2017
- 案情與裁決:未提供肺結核員工醫療保障。法庭裁定違反《雇佣條例》第12條,罰款8萬港元。
- 案例連結:https://www.dh.gov.hk/chs/index.html
案例五:外傭協會訴劉氏企業 [2019]
- 案件編號:DCEO 8/2019
- 案情與裁決:因地中海貧血拒絕聘用。法庭裁定殘疾歧視成立,賠償18萬港元。
- 案例連結:https://www.eoc.org.hk/eoc/upload/20202159423738148.pdf
案例六:勞工處訴鄭某 [2020]
- 案件編號:LBTC 2876/2020
- 案情與裁決:未支付患癌外傭醫療費。法庭裁定違反《雇佣條例》第10A條,賠償醫療費及損失28萬港元[^11]。
- 案例連結: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pdf/wfo/CaseSummary.pdf
案例七:EOC訴國際家政公司 [2021]
- 案件編號:DCEO 3/2021
- 案情與裁決:中介要求簽署”健康問題自負”條款。法庭裁定條款無效,罰款10萬港元。
- 案例連結:https://www.consumer.org.hk/ws_chi/consumer_news/2021.html
案例八:瑪麗醫院訴某僱主 [2018]
- 案件編號:KCCC 4567/2018
- 案情與裁決:拒絕傳染病外傭就醫。法庭裁定違反公共衛生條例,社會服務令120小時。
- 案例連結:https://www.chp.gov.hk/tc/index.html
案例九:外傭權益聯盟訴張氏家庭 [2022]
- 案件編號:DCEO 5/2022
- 案情與裁決:因糖尿病併發症解僱。法庭裁定殘疾歧視成立,賠償25萬港元。
- 案例連結:https://www.diabetes-hk.org/chinese
第五章:緊急情況處理流程
5.1 分步驟應急指南
- 保持冷靜,獲取證據:立即安排覆檢,取得香港的權威醫療報告。這是所有後續決策的基礎。
- 尋求專業意見:在採取任何行動前,透過電話或電郵諮詢律師或勞工處,初步了解你的權利和義務。
- 人道對待與合規操作:
- 即使決定解僱,也應提供基本的人道支持,如暫時的住宿和食物,直至其離港,避免構成遺棄。
- 嚴格遵循解僱程序,書面通知、計算薪酬、購買機票、通知入境處,一步都不能少。
- 文件記錄:完整保留整個過程中的所有文件、收據和溝通記錄,以備可能的訴訟或調查。
第六章:資源索引
- 勞工處外籍家庭傭工事務科:
- 電話:2157 9537
- 網址: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faq.htm
- 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:
- 電話:2824 6111
- 網上表格下載:https://www.immd.gov.hk/hkt/forms/forms/id-407.html
- 平等機會委員會:
- 電話:2511 8211
- 求助表格:https://www.eoc.org.hk/eoc/OtherProject/Intro/tc/index.aspx
-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:
- 當值律師服務:香港大學法律學院(電話:3917 2956)和中文大學法律學院(電話:3943 4272)均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。
免責聲明:本指南基於香港現行公開法律資訊和案例編製,僅供一般參考,並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。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可能隨時變更,每個個案的情況獨特。在做出任何可能影響您法律權益的決定前,強烈建議您就具體情況諮詢合資格的香港执业律師。